學姊的研究方式是以WCSIM的參考架構為基的治療方式,藉由治療師評估結果來驗證其對於嚴重中風個案的療效,我想嚴重中風患者的治療一直是個挑戰,雖然研究因為收案人數需求而動作分數上調,但這個構想仍是十分有意義的。此外藉由影像的檢驗與分析來判斷rGFA及wLI標記是否可和個案動作分數結果作良好之連結(研究2),另探討個案大腦改變情形及動作改變狀態之關聯 (研究3)。
有些問題會想再請教學姊:
1.文中"控制因子評量(MMSE)不作為排除個案之條件,但作為分析時之控制變因",既然是控制變因不是代表要固定不變,那跟作為排除條件有何不同?
2.是否要經研究2驗證標記為適合之指標後,才能將其用於研究3,還是兩者獨立?
3.另在文章中描述到"藉由影像所得之指標可協助及早判斷患者之動作潛能及其預後",這段話有讓我驚奇,但較好奇如何藉其判斷預後。
4.為何需要次要療效評量?
看的過程較難的部分為統計工具及專有名詞,雖不影響閱讀,但我想統計一定要從基礎慢慢學好,且要真能參透其意義才能有判斷力,另一部份就為影像指標之計算,這部分想必學姊花了很多時間潛心研究才能參透其道理,也是門不小之學問。看完這本proposal,對於療效驗證型研究計畫之撰寫架構有些基本概念,也理解到雖然平常進行研究過程有時候不是那麼有變化,但是就是須慢慢累積才能達到最後的成果。
針對淇文提到的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回覆刪除1. 可拆成實驗控制與統計控制來說明。排除條件就是在實驗控制中,用來限制個案是否可參與研究的條件,讓我們收到的資料中,除了要關心的變數以外,其它都接近相同狀態。當無法做到實驗控制時,會考慮採取統計控制,也就是利用數學方法將某個可能影響結果的變數(但不是實驗主要關心的部分)加以考慮進去,避免錯誤推斷。
由於限制個案認知程度可能造成收案人數更少,而tDCS整個program是以被動為主,運用到個案主動認知、判斷的部分較少,我認為認知程度對實驗結果的影響屬於次要的,所以不做實驗控制,而在必要時採統計控制。
(ps. 其他問題會再回覆你 :) )
謝謝:)
回覆刪除2. 是的,卻認標記為適合之指標後,用於研究3才有所依據。
回覆刪除3. 覺得驚奇的點是甚麼呢? :) 目前有些研究藉由探討個案發病初期的影像指標與個案後來復原狀態的相關性,如果相關性很高,那麼那個影像指標就可以用來推斷個案之後的復原狀態,即判斷預後。不過目前證據仍十分有限。
4. 其實不一定需要次要評量,所謂次要就表示不是重點。但因為博論設計較大,我覺得有些變項在治療後也可能改變,且理論上與設計的治療模式有關,但那些變項不是我們主要關心與想看到改變的變項,所以列為次要。
謝謝淇文提出的問題~ 若上面沒說清楚,可再提問喔!
抱歉,錯字 XD 第2點的卻認是"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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